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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8]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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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8]49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8]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49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30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按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办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事宜。
  二、上述审批事项应按照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进行审批。企业同时从事免税业务、减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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