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国税函[2009]1号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国税函[2009]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7日
各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报备要求,继续按《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6]9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备案表改按该文附件3的样式。
二、此前下发的《转发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操作指南(二)的通知》(珠国税所函[200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税函[2008]850
附件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3:备案类减免报备表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