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地税发[2009]14号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地税发[2009]1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19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办法》的背景、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背景
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新内容,现行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管理方面的规定比较少,主要是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但这些规定未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原则、条件、程序、期限等做详细的规定。鉴于以上情况,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时限,就成为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二、起草《办法》的基本思路
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立足于基层应用,注重抓住重点方面与重点环节,力求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管理的原则、条件、程序及时限等主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希望通过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管理,减少认定管理过程的随意性,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定的原则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三个原则,一是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二是企业必须能如实准确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是未按规定办理认定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认定的条件
《办法》规定了二类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即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是对 “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三个指标进行明确。
(三)认定的时间
《办法》规定,对拟申请2008年度或2009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应在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申请认定。对以后年度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在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申请认定。
(四)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办法》还就认定需提供的资料进一步细化,规定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需提供: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付工资”的账页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五)认定的程序
《办法》规定,县级税务机关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机关。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六)认定的有效期限
《办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原则上一年一次。当年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认定。
(七)税务机关的管理
为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备案制度,即各地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结束后,将辖属范围内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户数、减免的税额上报市局备案。同时要实施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加强管理。在实施监控、评估或检查的过程中,确认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责成其限期纠正,补缴应纳税款,并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