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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1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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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9]109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1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1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10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日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暂不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不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二、各区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时,需告知市局并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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