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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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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潮地税发[2009]58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潮地税发[2009]58号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3-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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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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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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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地税发[2009]5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4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局广东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08]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所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县(区)级税务机关。
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市局统一雕刻,请各单位派人到征管科领取。
三、各单位应组织对以前“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以下简称“税务凭证”)进行清理,对尚未填用的“税务凭证”一律截角核销,对已填用的存根联留存备查。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地税发[2009]35)的要求,对出具的《税务证明》严格复核,并于每年终了后15日内,填列《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表模见潮地税发[2009]35号)上报市局税政科。
附件: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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