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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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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中山国税发[2009]24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发[2009]24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3-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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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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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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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2009]2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5日
各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分局认真组织内部学习,落实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操作规程,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引导,有条件的分局可以对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比较多的企业进行专题培训,使企业了解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合同备案登记、扣缴义务的履行及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的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等操作要求,并通过扣缴义务人对与之签订合同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人进行《暂行办法》的宣传。
二、各分局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扣缴登记、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及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办理扣缴税款清算的制度。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结合日常征管及办理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等工作,掌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登记或合同备案登记的情况,并及时告知企业办理。
三、对扣缴义务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的具体要求
(一)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需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表》(以下简称《合同备案表》)、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及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其他属于《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合同协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所得项目,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时,除填报《合同备案表》及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外,还需根据项目内容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1.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的,还需提供外经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2.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还需提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签订贷款协议的,还需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债签约情况表》(复印件);
4.签订财产转让协议的,还需提供证明被转让财产净值的资料。
(三)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且尚在执行期限内的合同或协议,或被投资企业已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息尚未支付的,扣缴义务人要补办扣缴税款登记及按照以上要求补办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四)对已备案登记的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延期的,在签订修改、补充或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若签订修改、补充或延期合同之日至合同到期日不足30日的,备案登记手续应在合同到期前办理。
四、对于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办理清算手续时需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清算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扣缴清算表》),本表的电子版放在市局外网上供企业下载使用,路径为的“办税导航-下载中心-涉外企业相关表格”,有条件的企业可同时报送电子表格,税务分局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支付的总金额是否与合同协议的规定一致;
(二)各期支付款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否准确,扣缴税款是否已全额入库;
(三)单笔支付金额等值超过3万美元的是否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完成扣缴清算审核后,分局经办人填写清算审核意见并经复核人签名后将《扣缴清算表》作为备案资料封面一并归档。
五、需申请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支付项目,扣缴义务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已报送的资料无需重复报送。
六、非居民企业取得《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申请的,按照《税收协定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流程》的要求报市局办理审批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另外,为便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市局拟将此项业务通过征管软件进行管理,具体操作待相关软件准备就绪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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