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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5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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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9]565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5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5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56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1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但尚未推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我局网上报税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选择“0100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品目代码,通过互联网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对尚未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已推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而由于该系统尚未升级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暂时无法进行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我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数据导入模板),填写时选择“0100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品目代码。持储存介质、打印的纸质申报表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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