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9
  • Tax100会员 33705
查看: 588|回复: 0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财监[2010]27号 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1 11: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肇财监[2010]27号
文件名: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财监[2010]27号 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肇财监[2010]27号


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肇财监[2010]2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25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粤财法[2010]28号文的规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肇财监[2006]82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肇财监[2007]1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08]75号)相应废止。
二、请各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明确承担政策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并于3月25日前将名单送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