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财监[2010]36号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财监[2010]3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6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肇财监[2010]18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肇财监[2010]23号转发)的规定,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一)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进行认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通知》第三点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认定。
(二)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市级非营利组织,除需报送《通知》第三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报送《肇庆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
(三)《通知》第三(五)、(六)点要求报送的材料中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8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从2010年1月1日起免税资格的提供2009年的情况,以此类推。
(四)《通知》第三(六)点要求报送的材料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五)市级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市级非营利组织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营利组织申请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免税资格的受理时间按照《通知》执行。
(六)对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市级非营利组织,经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后,定期予以公布。
(七)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市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由县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对经县级登记受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认定受理办法由县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
附件:肇庆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名称 | | 设立登记时间 | | 登记管理机关 |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住所 | | 邮政编码 | | 宗旨 | | 业务范围 | | 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 口是 口否 |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 口是 口否 | 取得的收人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 口是 口否 | 财产及其攀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口是 口否 |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与该组织 | 口是 口否 |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口是 口否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 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口是 口否 |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口是 口否 | 本非营利组织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 非营利组织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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