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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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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地税发[2001]114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1]1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4-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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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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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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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1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市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成立的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重庆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单位,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浴室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市级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二、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三、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本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共同费用应按内外服务收入比例进行分摊)。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的渝州宾馆、雾都宾馆、小泉宾馆、中山宾馆、市府第二招待所、缙云山庄宾馆、车队、大礼堂管理处为内部提供后勤服务的收入,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在2003年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从员人数×100%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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