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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1]2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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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发[2001]210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1]2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2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21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免税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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