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地税发[2001]321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1]32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10-19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32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平均工资的计算问题,可暂按每月800元进行计算扣除。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对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