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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1]3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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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1]360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1]3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决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决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3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决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360号
  全文有效
  2001.11.22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科教兴渝的战略,加快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市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教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重庆市委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科教兴渝涉及有关税收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经费有关税收问题
  (一)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市计委、币经委、市科委、市医药管理局及市级以上有权审批上述项目的部门,先立项,并经立项批准的,才实行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四)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每年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年资助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一)在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和重大科技园区内经重庆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大科技园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应达到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
  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有关税收问题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市科委及其授权的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书面合同和市科委审核意见证明,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免征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须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市科委的审核意见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并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关税收问题
  (一)经重庆市科委等有权机关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五、在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和重大科技园区,经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后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改善办学条件捐赠的有关税收问题
  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设立助学金、奖学金、科研基金的捐赠,必须要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和教育的捐赠,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八、科研机构转制有关税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校办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问题
  (一)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在2002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五)对高校后勤实体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从高校分离的后勤经济实体”是指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涉及上述税收减免,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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