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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2]31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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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2]313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2]31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31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31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渝府[2002]1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中的“河沙”仍暂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河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0]122号文)执行。但用其他矿产资源(如石粉、山沙等)替代河沙的,则不在免税范围内,应按其适用税率征税。“粘土”中的“高岭土”、“凹凸棒石粘土”、“耐火粘土”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规定的税额执行。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68号文对资源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区县局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各区县局在确定适用税额时必须充分考虑毗邻地区的情况,相互间差距不能太大,应大体一致。
三、矿产资源专业性强,各区县局要组织征收人员认真学习《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资源税税目的注释》的有关内容,准确理解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含义,以确保资源税政策的落实。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在我市分布广泛,储藏丰富,税源潜力较大。针对当前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征收不力的状况,各区县局要引起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该收的税款及时征收起来。在征收过程中,各区县局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纳税人说明渝府[2002]168号文是原重府发[1997]70号文移植来的,没有新增税目,原有税目相对应的适用税额也未作任何改动,没有增加新的税收负担。
各区县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资源税税目的注释(略)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2002年10月14日渝府[2002]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重府发[1997]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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