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社[2003]64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社[2003]6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17日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 集团 公司、有关直属企业,各区县 自治县、市 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经地税部门审核确认无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自行决定管理形式,其支付范围、比例等,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三、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市的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并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的监督。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当年结余的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五、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后,也可按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自行解决。
六、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收支存情况,并于次年的1月底以前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报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