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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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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地税函[2003]107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函[2003]10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建设采用的矿产资源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3-07-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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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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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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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建设采用的矿产资源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渝地税函[2003]107号
全文有效
秀山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渝怀铁路建设中采用的砂、石料等各种地方材料是否征收地方税的请示》(秀地税发[2003]67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明确,对铁路建设中采用的矿产资源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你局应按资源税的有关法规向矿产资源开采单位(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并加强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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