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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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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地税发[2004]10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1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1-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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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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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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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过去企业采用直线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范围的企业,从2003年起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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