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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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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4]96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9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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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9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纳税人应当设置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各类应税凭证;内部多个部门管理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内部管理部门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将登记部门、管理人员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工作的管理,按季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合同签订金额、数量及纳税情况。
  二、全面清理印花税代征代缴、代售工作,建立健全印花税代征代缴体系。清理内容包括代征人或者代售人是否按规定代征税款和代售印花税票,是否按政策规定解缴代征、代售税款,是否按规定保管印花税票。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金融、保险、房管、工商、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严密高效的印花税代征代缴体系,切实加强发放或者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单位的印花税代征代缴工作。
  三、认真执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者多次在税收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中受到印花税违章处罚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4.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采取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适用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所签订的商品购销类买卖合同、加工工程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印花税应税凭证金额核定的依据和比例
  1.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的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60%-10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的60%-100%的比例核定。
  2.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100%核定;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记载金额的60%-9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100%的比例核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费用的100%的比例核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既从事房地产开发又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列举的合同类应税凭证是否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五)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贴花。
  (六)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于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七)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已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扣的税款,允许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八)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和税款缴纳期限。
  (九)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印花税的,视同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二、重庆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薄
  纳税人名称: 所属年度: 单位:元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对方当事人 签定日期 金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合计
  第 页
  备注:未载明金额的应税凭证暂按每件五元帖花,然后按实际结算金额帖花。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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