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出口退税中的“免抵额”是否要缴纳城建税?
[案例]1300055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 因而,对于您所述的“免抵额”按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应征收城建税,但贵企业属于外资企业,则应依据国税发〔1994〕38号文件规定,在新规定未出台之前,外资企业仍然无需缴纳城建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