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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21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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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4]213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21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1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1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9月3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向代扣代缴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代扣代缴工作顺利进行。针对资源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暂行条例》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对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很有必要。各区县(市)局要广泛进行宣传,让应税未税矿产品收购单位懂得自己的责任、义务及权利,明白不论是否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只要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就属于扣缴义务人,促使收购单位切实履行扣缴义务,全面配合地税部门搞好资源税征管工作。
  二、针对我市小煤矿开采零星、分散的实际情况,根据《暂行条例》规定,比照其他省市的作法,经市局研究决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扣缴范围以外,我市将收购未税原煤的单位也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税人员代表扣缴义务人具体负责资源税的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应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职责。
  四、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五、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资源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附后)及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区县局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六、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七、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八、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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