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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增值税20万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案例]130005507
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税发[1994]51号文件规定: 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以上文件,应同时缴纳。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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