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5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是为企业经营使用的情况,允许减除的部分所得,不得超过车辆购买价的40%。
二、减除部分所得的具体数额由各区县局在规定幅度内统一合理确定。
三、企业给同一股东购买两辆及以上的车辆,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享受允许减除部分所得的照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略)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