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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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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地税发[2005]250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5]25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9-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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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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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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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5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新的税额标准能够顺利执行。
二、各局要对辖区内天然气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准确掌握和划定20005年7月1日前后天然气的开采、销售、使用情况,督促纳税人对7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情况进行重新申报,并于9月底前把应补征的税款补征入库。
三、比照财政部新的税额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千立方米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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