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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地税发[2006]1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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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6]19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地税发[2006]1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比例 考虑到我市地下设施建造成本相对较高、使用相对受到限制的特殊性,从鼓励使用和支持的角度,我市确定自用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计算,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计算。
  二、全市地税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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