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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6]1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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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6]114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6]1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1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仍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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