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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6]19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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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6]197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6]19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9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9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28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认真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管理
  (一)烟叶税由收购烟叶的各区县烟草公司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各区县烟草公司当月的应纳税款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草公司申报烟叶税应使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税务机关征收烟叶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预算级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烟叶税预算收入级次的通知》(渝府发[2006]75号),烟叶税全部划为区县(自治县、市)级固定收入。
  三、有关要求
  (一)产烟地区的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好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正确执行烟叶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产烟地区的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烟草公司联系,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烟草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好税源分析和监管工作。
  (三)烟叶税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附件: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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