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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10]6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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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10]67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10]6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14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地税机关在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通知》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营业税缴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区(县、自治县)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发生经营业务的合同、协议或付款方的书面确认材料;
对个人每次申请代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劳务只提供身份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第一次申请代开发票之后,只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纳税人不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依据申请人代开发票服务内容的不同,增加相应的证明材料:个人出租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的,应提供减免税批复或证明材料;符合不预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代开发票账务核算情况证明》(见附件2);申请开具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提供本项业务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自然人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应提供自备运输工具证照的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依据,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2.集中申请。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额度小(如代售充值卡、代理保险等),不便于由单个申请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可由付款方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在提出具体开票申请之前,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证书》,提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经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逐级报批区县局审批同意后,确认其取得集中代开发票资格。集中代开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单月劳务发生次数在50笔以上),持续时间长,单笔劳务额度小(在1万元以下)。
(2)账务核算真实,能够准确提供所支付劳务的明细信息。
(3)能够按照本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准确计算应代征税款,并及时足额入库税款。
集中代开发票申请人具体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支付劳务费用明细表》(见附件4)和《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方可受理。
代开发票的审核程序及权限:申请人申请开具的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代开发票经办人审核开具;申请开具的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征收)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开具;申请开具的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区县局负责人授权,可由征管科长审核同意后开具;申请开具的发票金额在100万以上的,经区县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开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代开各类劳务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金额单次或月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按实征收。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人录入相关数据,向申请人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办理税款结算,经按代开发票权限和程序审核后,申请人凭《文书受理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款结算和审核程序。
(四)征收税款。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收税款及其附加费。代开发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人类型以及服务内容,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见附件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见附件6)的标准执行。实行按实征收的,依据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办理的税款结算手续征收税款及其附加费。
(五)发票填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先税后票”,已征收税款的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应按照申请人所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确定的经营项目、征收税款的计税依据,按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为其填开,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代开发票时,须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在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代开发票种类和管理
(一)代开发票种类包括“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分别适用前述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上述以外业务的,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规格)。
(二)各区县局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专人负责代开发票的保管,保证帐实相符。对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税收完税凭证(征管资料联)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一律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5年后,经区县局查验后统一销毁。
五、代开发票作废、退票处理
(一)申请人在代开发票开具当月,发生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开票有误等情形,代开票税务机关收到退回的全部发票联次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税务机关可即时作废。发票作废时,应对全部发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全部发票联次的时间未超过代开票的当月;
2.收付款双方均未进行纳税申报且未记账。
(二)受票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经营款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全票开具红字处理。
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取得出票方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证明(以下简称“开具红字发票证明”),代开票税务机关凭原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开具红字发票证明原件开具红字发票。
代开票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红字发票证明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三)当纳税人代开票后,发生作废、退票、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代开票税务机关核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合理设置代开发票点。为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和方便代开发票申请人开具,各区县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辖区内的办税服务厅(室)或税务所合理设置发票代开点, 但不得委托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二)发票专用章及发票工本费。各区县局要按照所设置的发票代开点,统一制作“代开发票专用章” (见附件7)。“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制作。发票工本费由各区县局承担,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建立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管理制度。代开发票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得跨区域代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性质、额度不符的发票。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为纳税人开具发票,不按规定标准征收税款导致税收流失或转引税款扰乱税收秩序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代开发票。对不符合代开发票条件或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超出经营范围申请开具发票金额特别大等情形)、超出实际经营能力的,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编造经营活动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五)加强事后监督。代开发票税收源泉控管措施仅是税收管理的一个环节,各区县局应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和代开发票的事后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进行申报、结算退补;要加大代开发票真实性、合法性稽核力度,发现编造虚假经营业务或与实际经营情况性质不符骗取代开发票的,一经查实,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符合集中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集中代开发票资格。
各区县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报告。
本通知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2.代开发票账务核算情况证明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表
4.支付劳务费用明细表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
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
7.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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