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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财税[2010]94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3个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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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财税[2010]94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财税[2010]94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3个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3个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10]94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3个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10]9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29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重庆市卢作孚教育基金会3个单位进行捐赠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6月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卢作孚教育基金会、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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