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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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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文件编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2-11-27
  为适应重庆市推行公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需要,规范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冠名发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客票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票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市推行公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需要,规范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冠名发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冠名发票是指带有“XXX公司客运站专用发票”票头的发票和带有“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中心有限公司客运专用发票”票头的发票(以下简称“联网客票”)。联网客票是联网代售机构、客运站向乘客收取运费开具的凭证和乘客财务报销的凭据。
   第三条 联网客票实行税务、运管部门共同管理。
  市地税局是联网客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联网客票的印制和管理;区县(自治县)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联网客票使用情况及营业收入的清分、核算的监督管理。
  市运管局负责联网客票的格式和内容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客票包括以下种类:
   (一)联网客票甲类票据,即红紫色客票;
   (二)联网客票乙类票据,即绿色通用客票;
   (三)联网客票其他票据。
   第五条 联网客票票样统一式样包括票头、条码、规格、颜色、票面打印内容等,由市运管局会同市地税局确定,各申请印制企业不得变更式样内容。
   第六条 联网客票甲类票据适用于联网售票汽车客运站,乙类票据适用于所有联网售票代售机构,其他票据适用于其他特别代办点。
   第七条 联网客票套印税务机关“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申请印制企业“ 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通过审核符合参与联网售票资质的客运站、代售机构,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网中心”)向其发放统一的客票站别/类别码、客票票样。
   第九条 联网客运站使用甲类票据冠名“XXX公司客运站客运专用发票”,票面同时配套站别代码;联网代售机构使用乙类票据冠名“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条 联网客运站按照统一的联网客票式样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代售机构所需联网客票由联网中心统一申请印制。联网客运站、联网中心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下达批准印制通知后,同时报市运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联网代售机构领用票据时,须填写联网客票票据请领单或持《联网客票票据领购证》,由联网中心票管人员核发。联网中心发放时必须对照请领单逐一清点核对无误后签章出库。
   第十二条 联网售票客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联网客运站、代售机构使用客票票据,由其财务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保管和核销责任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买卖联网客票。
   (一)联网客运站负责本车站票据的日常进、销、存管理;
   (二)联网中心负责代售机构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结存管理。代售机构负责本单位日常客票进、销、存管理,并对已用客票的数量、发票号码逐一核销。
   第十三条 联网客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的情况;
   (二)客票收入的归集、清分和管理情况;
   (三)检查与联网客票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联网售票客运站、代售机构必须接受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票据管理、收入的归集、清分情况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或使用的;
   (二)擅自转借、转让、买卖、销毁客票的;
   (三)拒绝地税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联网客票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私刻联网客票专用章,伪造联网客票票据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运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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