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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14]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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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14]60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14]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4]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4]60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打击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防止欠税人通过采取出境的办法逃避纳税义务,营造诚信纳税和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阻止欠税人出境是指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第三条 欠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等非我国公民。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四条 阻止欠税人出境一般由欠税人的主管区(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局)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附件1)(欠税人证件种类和号码、欠税事实、处理依据及决定必须准确填写,并附催报催缴相关文书。),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初审后将名单传至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查询欠税人护照办理情况,经查询欠税人已取得出入境证件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附件2),报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1个工作过日内送重庆市公安边防总队办理边控备案手续。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将市局审批结果及时通知主管局,由主管局向欠税人发出《阻止出境决定书》(附件3)。
  第五条 原则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50万(含50万)以上,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缴税款3万(含3万)以上,欠缴税款一年(含一年)以上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和时间限制。
  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主管局应派员到场,当面告知当事人被阻止出境的事由、欠税金额、依据及处理决定,同时告知未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第七条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依据布控程序通知公安边防部门撤控。
  (一)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二)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的纳税担保;
  (三)欠税人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算终结;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控的。
  第八条 主管局对欠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情况或纳税担保情况要及时跟踪,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撤控手续。
  税务机关在与欠税人共同确认所欠税款、滞纳金已入库或已提供纳税担保后,立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附件4),经主要领导签字后1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初审后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送重庆市公安边防总队办理撤控手续。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将市局审批结果及时通知主管局,由主管局向欠税人发出《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附件5)。
  第九条 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纳入阻止出境范围:
  (一)属于关、停、并、转企业的;
  (二)欠税属于呆账或者死欠的;
  (三)其他不适合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
  第十条 主管局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证据充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局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欠税人的欠税事实认定不清和身份信息不准确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二)未及时办理撤控手续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三)阻止出境相关文书没有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书送达方式和要求及时送达的;
  (四)应采取阻止出境措施而不采取的。
  第十一条 阻止欠税人出境期限一般为3个月。限制出境时间到期前15日,主管局确认欠税人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纳税担保,需继续限制出境的,按照上述程序继续办理。到期不续报,公安边防部门将自动解除边控。
  第十二条 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第八条所列情形)后,主管局要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执行中若存在争议,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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