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
渝经信装备[2016]8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
渝经信装备[2016]8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16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装备工业提档升级,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要求,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的受理程序
1.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我委提交享受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文件(电子件一份,纸质件一式三份),我委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
2.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企业出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告知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企业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3.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三是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四是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五是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有关要求。
4.中央在渝企业的申报由央企集团公司负责组织。
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修订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涉及三个目录,分别是《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2.请相关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向我委提出目录修订建议,我委汇总后,于12月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及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后公布执行。
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绩效评价
请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做好上一年度该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我委汇总(电子件一份,纸质件一式二份)。我委于每年3月底集中报送财政部和海关总署。
四、其他事项
1.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及证明文件报我委转呈工业和信息化部。
2.《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附件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第一领域(八)“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所列“变流器”中的“功率模块”,在操作中解释为“功率模块及元件”;第七领域(一)“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所列“半潜式钻井平台”中的“钻井包”,在操作中解释为“钻井包及组件”。
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4]233号)已废止。
联系人:装备工业处 陈娟
联系电话:63896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