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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虚开案解】关注:今年稽查重点!鲶鱼效应引发的虚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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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30 16: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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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虚开标的金额为7千万,涉及下游103家,上游11家。
我们假定下游100多家企业因此事走逃了10家,而这10家又曾经分别向100家下游虚开了发票,想想,涉案企业有多少家?有多少企业需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稽查?这算鲢鱼效应吗?
今天总局刚刚发布了《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根据理解,上述虚开发票案一定是今年稽查的重点,尤其是针对接受虚开、未走逃的企业,绝对无放任之说吧。
以上仅是税乎小编个人的一个判断。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0年第107号
发布时间: :2020-07-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1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国进世纪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C65JG19,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蓝家庄社区15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0〕14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月2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许国柱,电话提示为关机,无法联系。经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蓝家庄社区15号实地核实,你单位一直未在此注册地址办公。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
(二)你单位于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7份,开具给青岛锦星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03家单位,发票金额合计30944535.76元,税额合计5260571.05元。经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销售货物品名为品名为:圆钢、板材、布、模具配件等。
你单位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取得彰武县仓吉粮贸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6份,发票金额合计40372912.25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248478.25元。经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进项发票货物品名为大米、黄豆、玉米、小麦粉等农产品。
(三)经对你单位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是372005573018000007555)交易信息进行查询,情况如下:
你单位只与上游企业彰武金囤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市庆华粮食收购有限公司、龙江县吉泰粮食有限公司、海伦市安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嫩江县盛兴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地米业有限公司之间有资金往来,且是在支付当天由个人账户转入;你单位只收到下游单位青岛英诗兰服装厂、青岛天使丽人服饰有限公司、大连依利莱服装有限公司转入的部分资金,在收款当日转出至个人账户。上述资金流向异常,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四)你单位取得上游单位长春市宝利美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湫常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金达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911504.48元,认证抵扣税额合计638495.52元,上述发票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8年10月24日、2019年7月17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你单位购进的货物名称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收到上、下游单位资金,均于收款当日转入个人账户,账户资金异常,无正常企业资金停留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开具给青岛锦星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盛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德普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久峰精密工具有限公司、青岛世美尔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顺业博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广发电缆有限公司、青岛久泰电器有限公司、青岛富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顺鑫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乾常益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安和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纳百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和嘉城模塑有限公司、青岛吉鑫达模具有限公司、青岛好睿达车业有限公司、青岛永利源锻造厂、青岛恒盛伟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泰瑞达索具有限公司、青岛三湖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冠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俊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俊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合正机械有限公司、青岛裕德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玉生祥服饰有限公司、青岛金运通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科发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泓顺源模具有限公司、青岛瑞腾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商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衣沫服装有限公司、青岛俊华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君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钰锦程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承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乐飞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佳仕美服饰有限公司、青岛韩青电子厂、莒县彬海制衣厂、青岛朝坤家纺有限公司、即墨市荣昌硕商行、青岛海润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丰红达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即东墨龙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捷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博金模具有限公司、青岛吉润浩工贸有限公司、南通佰仕乐服饰有限公司、济南瀚硕商贸有限公司、昆山鑫禾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利瑞特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南北车轨道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荣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亿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永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青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嵩宏索具厂、青岛瑞祺钢铁有限公司、青岛祥顺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海鼎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振鲁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市宏楷索具厂、青岛郎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泰正包装有限公司、青岛云腾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泽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青岛富丽华机械有限公司、即墨市宏峻索具厂、青岛永昌源包装有限公司、泰安华普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北京金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泉州市三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南京泽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国之声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静谧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淼杨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依利莱服装有限公司、临朐仁信建材厂、宁波谦珍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盛麟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诚然服装有限公司、青岛俊程纺织厂、莒县以马内利制衣厂、青岛金玉祥和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日红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正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伟豪程祥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同泰莱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即墨万利精工机械厂、青岛韩一灯饰厂、青岛罗斯勒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松润立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格兰德服装有限公司、海阳市宏远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康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毅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即墨市长鑫机械厂、青岛英诗兰服装厂、青岛天使丽人服饰有限公司、临海市卡瑞尔塑料粒子有限公司、临海市鼎源塑料有限公司、枣庄市迪利服饰有限公司共103家单位的3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30944535.76元,虚开税额合计5260571.05元;对你单位取得从上游单位彰武县仓吉粮贸有限公司、彰武金囤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宇辉煌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湫常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宝利美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金达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庆华粮食收购有限公司、龙江县吉泰粮食有限公司、海伦市安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嫩江县盛兴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地米业有限公司11家单位开具的4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40372912.25元,虚开税额合计5248478.25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3份,虚开金额71317448.01元,税额10509049.3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转自:税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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