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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公告2019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关于参保人签订的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继续有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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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公告2019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公告2019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关于参保人签订的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继续有效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关于参保人签订的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继续有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公告2019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关于参保人签订的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继续有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公告2019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6.5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结合重庆市实际,自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过渡,减轻我区参保人重复办理相关参保缴费业务的负担,现就城乡居民社保费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原签订的扣款协议处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参保人原与区社会保险部门、代办经办银行签订的代扣基本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扣款协议(或相同性质的申请表等)中有关人社、医保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由区税务部门继续履行,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由区人社、医保部门变更为区税务部门。
  二、参保人如对原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变更有异议的,请于2019年6月20日前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原签订的扣款协议自动失效。
  三、2019年6月20 日前仍未申请注销或变更原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的,视为参保人同意本公告内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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