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20.6.1
为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管理水平,助力新冠疫情期间及疫情后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将我区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江北区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表
行 业
| 增值税
| 个 人
所得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
附 加
| 地方教育
费 附 加
| 文化建设
事 业 费
| 综 合
征收率
| 交通运输业
| 3.00%
| 0.25%
| 0.21%
| 0.09%
| 0.06%
| -
| 3.61%
| 娱 乐 业
| 3.00%
| 0.60%
| 0.21%
| 0.09%
| 0.06%
| 3.00%
| 6.96%
| 其他行业
| 3.00%
| 0.50%
| 0.21%
| 0.09%
| 0.06%
| -
| 3.86%
|
本次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不影响纳税人依法享受新冠疫情期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及依据
为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户管理水平,助力新冠疫情期间以及疫情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不影响纳税人依法享受新冠疫情期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