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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0]1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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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地税发[2000]103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0]1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1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103号
  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字[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同时,省局补充说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发生了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变更,后者则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发生了转移,不涉及到土地权属的变更。各直属局在执行中要严格区分这两者的区别,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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