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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土地管理局 琼财税[1996]办字276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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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土地管理局
文件编号: 琼财税[1996]办字276号
文件名: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土地管理局 琼财税[1996]办字276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土地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琼财税[1996]办字276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琼财税[1996]办字27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16日
  各市、县财税局、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建委(城建局)、房产管理局(房管所)、土地管理局、洋浦财税局:
  为加强财税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土地、房产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产税收是我省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征收管理难度较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各地财税部门要在当地建设、房产、土地等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整顿土地、房产税收秩序,逐步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征收管理制度。
  二、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销售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土地、房产)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土地、房产转让税收调查申请,证实其是否已经缴清税款或者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未缴清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已经缴清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不属于征税范围或政策性免税的,由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凡未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产、土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不予发放和更换房产、土地权属证书。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查申请后,能及时提供与申请内容有关的账簿、凭证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调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房产价格评估时间另行计算。
  土地、房产转让完税(或免税)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股)统一管理。土地、房产转让完税(或免税)证明须盖由省地税局统一制作的“XX县(市)土地房产转让税收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时未缴或者未缴完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的,各市、县财税机关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委托当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用。各市、县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从收取的代征手续费中按总额的15%上交省土地、房产主管部门,用于指导全省的税收代征工作。
  四、各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分别把好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关,做好各自管辖范围的税收代征工作。凡转让房产必须同时办理上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征税手续,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隐性市场,造成土地税收的流失。
  五、凡转让土地、房产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进行土地、房产价格评估的,可委托经省以上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与省物价部门联合确认评估资格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接受委托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土地、房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土地、房产所在地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定,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对于土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受委托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提供与土地、房产评估有关的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六、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对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因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代征办证环节的各项税收。对办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免税收或者因把关不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负责追补偷漏税款,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土地、房产税收代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派驻专职人员,参与代征工作;没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税务机关对土地、房产税收代征过程中出现重大偷漏税问题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除依法追究代征人的法律责任外,要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其代征人的资格。
  八、各市、县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做好土地、房产交易中的税收把关和代征工作。省财税厅、地方税务局与省建设厅、土地管理局要联合举办土地、房产变更登记与税收征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上地、房产税收的代征工作水平。
  附件:
  (1)土地、房产转让税收完税证明(略)
  (2)土地、房产转让税收免税证明(略)
  (3)土地、房产转让税收调查申请书(略)
  (4)土地、房产转让税收调查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5)土地、房产转让税收完税(或免税)证明调查报告(略)
  (6)土地、房产转让税收调查结果通知书(略)
  (7)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办证把关及代征税款程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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