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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1999]36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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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地税发[1999]367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1999]36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36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36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以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份制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在分红派息时,以股票、基金券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利的股票、基金券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事业单位集资入股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并入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取得上述的利息、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分红派息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
  六、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的管理,对那些向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红利而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单位,除由其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企业和单位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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