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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1]25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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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地税发[2001]254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1]25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1]25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1]254号
  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点“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是否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省各地因理解不一致,执行不统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如下:对个人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也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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