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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12]14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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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12]14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12]14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2]14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2]141号
  全文有效
  2012.5.31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有关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区(分)局组织稀土企业于5月31日前,携带防伪税控主机、金税卡、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变更发行后服务单位将升级纳税人开票系统。为确保纳税人发票数据安全,在变更发行前,纳税人应先进行非征期报税,将已开具发票报入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
  二、从2012年6月1日起,各区(分)局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稀土企业需纳入防伪税控的,在发行前应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企业类型(稀土商贸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矿产品生产企业)、上级纳税人识别号(有隶属关系的主、分公司,主公司无需填写上级纳税人识别号,分公司需要填写上级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将纳税人信息报入防伪税控监控台后,区分局才能进行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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