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12)180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12)180号
全文有效
2012.10.29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2]699号)的精神,坚决、全面、深入推进市区(不含曲江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分管市领导为组长,市财政局、发改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为成员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指导和协调。
二、清算范围
截止2012年6月31日,凡在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四)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清算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本企业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的清算报告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未及时报送的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不低于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已报送清算报告但清算税负率低于3%的,一律由地税机关先按3%预清缴土地增值税后,再实行清算。
四、税款清缴
为保证完成清算任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清缴入库。
五、保障措施
各成员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凡未完成土地增值税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暂停办理房地产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预售等审批工作,并由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