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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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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0: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9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局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局4号公告”自201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起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仍按原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执行。
  二、小型微利企业报备方式实行新规定:
  (一)需在预缴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新办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需在预缴期享受相关优惠的,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三)预缴期报备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期享受相关优惠,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或上门进行报备,网上办理的具体路径如下:
  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办税区-涉税事项受理(资料报送)-税收优惠-所得税预缴期减免税备案--“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预缴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S20)”。
  三、对已进行2013年1季度申报并享受了相关优惠的纳税人,请及时按“省局4号公告”的要求在1季度预缴申报期内补办相关的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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