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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民政局 肇财监[2013]6号 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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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肇财监[2013]6号
文件名: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民政局 肇财监[2013]6号 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民政局
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肇财监[2013]6号


  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肇财监[2013]6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7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肇财监[2010]18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肇财监[2011]94号转发)的规定,现就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级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的受理
  经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基层税务主管机关,可先向市民政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民政局统一受理。
  其他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肇财监[2010]36号文规定申报。
  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时间
  未获得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前。
  自2013年起当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的8月30日前。
  按《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市级非营利组织应在当年8月30日前根据第一条受理规定申报复审。
  三、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实行有效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年检等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确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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