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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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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4-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4-3-3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请在我局规定报送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路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厅—办税区—会计报表。
  为方便您在网站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我局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增加财务会计报表自动导入功能,请需要使用此项功能的纳税人,按照附件文档说明和口径要求,制作XML文件后导入网站。
  特此通告。
  附件:财务会计报表XML文件自动导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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