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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受理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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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受理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受理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受理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19日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投入的扶持措施,优化我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送审流程,经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受理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分工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负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申请受理和优惠备案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研发项目进行书面技术鉴定。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
  今年将分两批受理研发项目申请资料。第一批报送时间截止到4月28日,第二批报送时间截止到5月28日,具体报送时间以主管税务分局的通知为准,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当地镇街(园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分局提交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资料;
  (二)各镇街(园区)税务分局汇总好当地申报企业后,将申报资料交上级税务部门;
  (三)市税务部门收集完申报资料后,交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研发项目的书面技术鉴定;
  (四)各镇街(园区)税务分局根据市科技局的鉴定结果通知企业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并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请资料
  申请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二)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
  (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四)不在执行期内的属于国家、省、市立项的研发项目,或不属于国家、省、市立项的研发项目需提供201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的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发明或实用新型),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评估或省(部)级相关部门或特殊行业审定、登记证明,各级科技计划合同书(以上资料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采用线装。其中1-3项资料可登陆市国税局网站(地址:http://www.gddg-n-tax.gov.cn)的-办税指南-下载中心的“文书表格”栏目和市地税局网站(http://dg.gdltax.gov.cn)的首页-下载专区的“企业所得税涉税表格专区-其他”栏目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不需要市科技局鉴定的研发项目:
  1、已通过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可提供批文等有效证件且仍在批准期限内的研发项目(可向主管税务分局出示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书直接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2、上年度已经由市科技局鉴定通过的研发项目(若项目执行期限超过两年的,第三年起每年均需重新鉴定)。
  (二)各税务分局应做好服务,对辖内可能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尽早通知尽早收集资料,确保绝大多数企业能在第一批时间内报送。需在第二批时间报送的,分局应先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待6月份取得相关项目鉴定结果后,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各镇街(园区)税务和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进行宣传发动,协助辖区企业尽量在第一批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技局 罗洁恩 22831314
  市国税局 何 芳 22630453
  市地税局 尹慕贞 2288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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