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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4]1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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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14]16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4]1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60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2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4]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该公司不具有享受大陆与香港签署税收安排待遇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同意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不应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利息条款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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