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21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14]1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惠州实际,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重点抓好税源管理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熟悉掌握国家扶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到政策宣传、辅导和执行准确到位。
二、要迅速行动起来,通过各种形式和载体,加大政策的广泛宣传力度,并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如开展小型微利企业座谈会、辅导例会等形式,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提高实效性。
三、要及时将市局下发的2013年度预缴期申报利润0-10万元企业名单进行清分并核实,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开展个性化服务,鼓励、辅导和帮助企业办理享受优惠的相关手续,切实增加全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户数,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的数量明显增加体现工作的实效。
四、在2014年度第二季度的预缴申报后,各地税政部门要对本县(区)在本年度开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减半征税和减低税率优惠企业分别进行统计,对贯彻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局所得税科,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