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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14]6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科技局关于2013年度东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认定结果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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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14]62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14]6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科技局关于2013年度东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认定结果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科技局关于2013年度东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认定结果复函的通知
东地税函[2014]6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科技局关于2013年度东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认定结果复函的通知
  东地税函[2014]6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27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2013年度东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认定结果的复函》(东科函[2014]148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将鉴定结果通知企业,并根据市局的要求和市科技局的意见做好第二批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报送工作。
  关于2013年度东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认定结果的复函
  (东科函[2014]148号 2014年5月20日)
  市地税局:
  受贵局委托,我局组织专家对送来的274项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共有260项通过,现将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根据有关税前扣除政策的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贵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对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进行定性判断,没有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经费归集投入进行核查。经专家评审,确定260个项目符合政策定义的“研究开发”属性要求,最终结果见附件。
  对于未通过的项目(含无法判断和不通过),建议贵局通知有关企业,若企业因为未能提供充分材料证明导致项目未能通过专家认定(详见附表备注),可允许企业补充和完善有关申报材料,申请第二批评审,但需对补充材料的情况作一简要说明。对于专家认定为重复或相似的未通过项目,建议贵局据实将该项目研发费用合并到已通过的项目中计算。
  特此致函,供参考。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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