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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4]95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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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4]952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4]95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95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95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2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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