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过程》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过程》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4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29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原来的十二个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中的5张表及《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中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H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各地要逐项对照学习和研究,切实掌握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规范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提高管理成效。
各地在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