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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3]18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亚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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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2003]181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3]18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亚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亚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亚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2日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并依照《海南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规程(暂行)》,经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地核实,三亚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生产原料中的废渣掺量超过30%,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生产销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加强对该企业的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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